新疆中亚皮毛交易中心蒜片商品现货交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新疆中亚皮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商品现货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商品的交收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中心的业务管理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蒜片商品现货交收及其相关的一切活动,交易中心交易商、市场拓展人、资金存管机构、交收仓库、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共同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交易中心为交易商及合作机构提供仓储物流、质量检验、存管等交收服务。
第四条 交收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根据持有的交易商品的订单合同和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按照交收价格支付商品价款并转移交易商品所有权的过程。交易中心商品的交收方式包括:协议交收、提前交收、到期交收。
第二章 交收方式
第五条 协议交收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自行协商交收有关事项,自行处理货物交收的方式。协议交收分为线上自主协议交收和线下协议交收,买卖双方交易商必须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交易中心的规定提出线上自主协议交收或线下协议交收申请。协议交收数量不受最小交收量限制,但不得大于其持有的该商品的订单合同的订货量。
(一)线上自主协议交收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自行协商后,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相应的数量、价格挂单进行协议交收的方式。线上自主协议交收后,交易商可以自行处理货物交收,也可以向交易中心交收部申请提供跟踪服务。
(二)线下协议交收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协议交收申请单》,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交易中心进行交收配对的一种交收方式。交收配对成功后,交易商可以自行处理货物交收,也可以向交易中心交收部申请提供跟踪服务。线下协议交收的买卖双方交易商持有的订货量不得小于协议交收的数量。协商的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交收商品的价格、数量、时间、交收地以及结算方式等。
第六条 提前交收是指在最后交易日(含)之前,交易商提出交收申请,经过交易中心配对成功,提前完成交收业务的行为。提前交收价以配对成功的当日结算价为准。
第七条 到期交收是指买卖双方在订单合同约定的交收时间进行实物交收的行为。到期交收价格是指最后八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
第三章 仓单
第八条 入库申请
交易商需在交易商品的上市说明书中载明的交收入库申请截止日前(含当日,具体见商品合同的上市说明书)向交易中心提出入库申请并填写《入库申请单》。交易中心应考虑交收仓库库容等情况,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在两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交易中心不受理逾期交收入库申请业务。
第九条 商品入库
(一)交易商应在入库及仓单注册截止日前(含当日,具体见商品合同的上市说明书)完成相应交收的商品入库;
(二)交易商用于交收的商品应保证享有完整、无瑕疵的所有权;
(三)蒜片商品的包装要求以上市说明书为准;
(四)卖方交易商按照仓库要求办理货物入库后,凡符合以上验核条件的货物方可由仓库生成存货凭证;
(五)货物到库验收时,卖方交易商应当到仓库监收;不到仓库监收的,视为同意仓库验收结果。
第十条 仓单
(一)仓单的生成具体流程,见《新疆中亚皮毛交易中心仓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预检时水分可选择用快速测水仪进行预检形成标准仓单,交收现场如客户对水分有异议,以检验机构实验室检测结果为准,按照GB 5009.3-2016第三法的方法进行检测。
(二)交易商持有的仓单数量不小于订货量时可申请抵顶;仓单抵顶成功后,交易商最大订货量不得超过仓单注册数量。
(三)电子仓单抵顶
1.电子仓单抵顶申请
交易商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请并填写《电子仓单(抵顶)申请表》,交易中心交收部审核材料后进行操作。电子仓单申请抵顶成功后,对应订货的履约订金比例为30%(交易中心可根据风险状况调整履约订金比例)。
2.电子仓单抵顶申请撤销
仓单申请抵顶后,在对应订货全部转让前不可撤销抵顶申请,对应订货全部转让后方可撤销抵顶申请;交易商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请并填写《撤销电子仓单抵顶申请表》,交易中心交收部审核材料后进行操作。
(四)标准仓单抵顶
1.标准仓单抵顶申请
交易商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请并填写《标准仓单(抵顶)申请表》,交易中心交收部审核材料后进行操作。标准仓单申请抵顶成功后,对应订货的履约订金比例为20%(交易中心可根据风险状况调整履约订金比例)。
2.标准仓单抵顶申请撤销
仓单申请抵顶后,在对应订货全部转让前不可撤销抵顶申请,对应订货全部转让后方可撤销抵顶申请;交易商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请并填写《撤销标准仓单抵顶申请表》,交易中心交收部审核材料后进行操作。
(五)同时持有电子仓单和标准仓单时的仓单抵顶
持有同一商品合同的标准仓单和电子仓单的交易商申请抵顶成功后,对应订货的履约订金比例为30%(交易中心可根据风险状况调整履约订金比例)。
第四章 蒜片的交收流程
第十一条 交收事项说明
(一)蒜片在活动架的恒温库内交收。卖方交易商根据订单合同的成交结果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蒜片存放到指定的交收地点。
(二)货物所有权转移之前的费用(含装卸费、仓储费等)由卖方交易商承担,货物所有权转移之后的费用(含装卸费、仓储费等)由买方承担,特殊规定需承担的费用以本制度相关规定为准,具体费用标准见交易中心官网。
(三)蒜片商品现货交收期
蒜片商品现货交收期包括规定交收期和顺延交收期。
1.规定交收期为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七个自然日(具体详见各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书)。
2.顺延交收期为规定交收期后直至交收完成。出现下列情形时,进入顺延交收期:
(1)在规定交收期内未完成检验的;
(2)《验货确认函》、《检验通过通知书》规定的提货完成时间超出规定交收期的;
3.交易中心认为的其他情形。
(四)进入现货交收流程,卖方不得更换、移动货物。
第十二条 交收流程
(一)交收申请
1.提前交收申请
(1)在上午9:00—11:30及下午13:00—16:00,持有订单合同的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以交易中心规定的形式提出提前交收申请。
(2)卖方交收申请
卖方申请:卖方提出交收申请时,应按照交易中心规定选取已审核有效的并且符合商品合同规定的相对应仓单。
(3)买方交收申请
买方申请:买方提出交收申请时,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收需求信息,同时应按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备足交收货款。
2.协议交收申请
买卖双方在签订订单合同后,可在任一交易日向交易中心提出商品协议交收申请,经交易中心核准同意后,可按买卖双方协议办理交收。
(二)交收配对
1.提前交收配对
(1)在下午16:00闭市后进行交收配对,配对成功后,交易中心将《提货单》发送给买方交易商。对于交收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交易中心冻结买方货款(包含交收履约订金)和卖方交收履约订金。
(2)如果当日提前交收配对失败,交易中心在下一个交易日继续进行交收配对,直至配对成功。配对成功后,按到期交收流程的规定办理交收业务,交易商须履行到期交收的各项规定,否则按违约处理。
2.到期交收配对
交易中心在商品合同下市后进行交收配对,配对成功后,交易中心将《提货单》发送给买方交易商。对于交收配对成功的买方和卖方,交易中心冻结买方货款(包含交收履约订金)和卖方交收履约订金。
(三)费用支付
交易商办理交收,交易中心按60元/吨收取交收服务费用。
(四)验货处理
1.交易中心在进入交收期对买卖双方进行交收配对后,买方交易商持交易中心开具的《提货单》到交收仓库进行验货。买方交易商持每一《提货单》看货不得超过两次,每批次看货数量累计不超过二十袋,看货移动的货架数累计不得超过二十架,超出部分则自行承担产生的相关费用(费用详见官网交收仓库费用明细)。
2.买方验货后对货物的质量无异议的,须在《验货确认函》上盖章或签字,盖章或签字后视为买方已认可所签署内容,签署内容即刻生效,不得对签署内容提出异议,并在《验货确认函》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提货。
3.买方验货后对货物的质量有异议的,须在规定交收期内,书面向交易中心提出检验申请,买方申请检验批次最小单位为300吨,不足300吨按一批次进行检验,并在《商品质量检验申请书》上盖章或签字。交易中心收到买方检验申请后,向卖方发送《商品质量检验通知书》,卖方须在《商品质量检验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字,并配合交易中心开展交收工作。检验时买卖双方交易商均不可进入检验现场,不允许移动更换待检货物,如发现货物移动更换则判定责任方违约。在规定交收期内未完成检验的,进入顺延交收期。
4.争议判定依据
交收过程中产生商品质量争议的,以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正式检验报告作为唯一质量判定依据,各方均须认可。
5.批次处理顺序
商品质量及批次处理,按照第三方检验报告出具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执行;同一批次判定为质量合格的,须完成本批次全部提货后,方可开展下一批次处理,提货数量以实际过磅为准。
6.检验不符合该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书规定的违约数量
(1)违约情形发生于非最后批次的,以检验报告所载明的数量(虽属估算估值性质,仍直接作为本批次违约数量核定、责任认定及处置结算的最终依据)作为本批次违约数量,各方均须认可;
(2)违约情形发生在最后批次的,以相关短量规定判定违约数量作为本批次违约数量,不按检验报告所载明的数量作为本批次违约数量的认定,各方均须认可。
7.检验合格后,抽样样品正常参与交收,买方应在《验货确认函》上盖章或签字。检验机构对此次检验申请出具的报告结果公布时间超出规定交收期且检验合格的,买方须在《检验通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提货。
8.检验费用按指定质检机构收费标准收取。买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可以提出检验并预交检验费用。如货物不符合该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书规定的蒜片交收质量标准,则卖方承担检验费用;如货物符合蒜片交收质量标准,则买方承担检验费用。
(五)提货处理
1.买方完成验货并在《验货确认函》上签字确认后进行提货处理(卖方交付货物为升水品,买方选择按标准品货款提货时,卖方交付的货物不得有短量,短量部分按照违约处理)。
买方可以自行提货或者委托第三方提货,买方凭《提货单》和相关提货证明到交收仓库办理提货。买方为自然人提货时,提货人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提货单》;委托他人办理提货时,受委托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货委托书》以及《提货单》。买方为企业提货时,提货人应携带加盖交易商公章的《提货委托书》、提货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提货单》。
2.买方委托仓库配送
买方委托仓库配送前,应向仓库提交提货人信息、身份证号码等。配送服务由买方与仓库协商处理,物流配送涉及的纠纷由买方与仓库协商,交易中心不接受配送服务的纠纷处理。
3.买方办理转存
买方确认质量和数量无异议后,可以和交收仓库办理转存业务,转存业务根据本管理办法中有关入库的规定执行。
4.买方委托仓库配送或办理转存的,视为买方提货。
5.交收特殊约定
在交收拉货过程中,若发现整袋出现板结蒜片,经过判定(判定方式:将板结块抬至1米高度自由落体,对最大结块连续摔落三次)后,残留板结蒜片中,单块重一斤及以上部分,总重超二十斤,卖方须对对应袋货物换货或不予交付,买方现场查验货物时,须配合仓库作业安排,不得影响仓库正常出库效率与作业秩序。
(六)货款处理
1.买方对货物数量无异议,须在《收货确认函》上盖章或签字,盖章或签字后视为买方已接收本批次全部货物,即提货已完成,本批次全部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至买方,交易中心将货款划拨给卖方。
买方分批提货的,根据买方提货数量,相应货物的所有权自买方提货完成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若有异议,提货人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对所提货物无任何异议。
2.买方提出索要发票,应承担相应税费,买卖双方自行协商支付税费的具体办法,卖方应当在收到税费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开出等额发票。
3.双方如有异议应首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将争议提交至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霍尔果斯分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协议交收业务
(一)提出线上自主协议交收或线下协议交收的买方和卖方交易商必须持有蒜片订单合同,并且提出协议交收的数量不得大于其持有的该上市商品合同的订货量。
(二)线上自主协议交收或线下协议交收货物可以是符合订单合同规定标准的货物,也可以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非订单合同标准规定的货物。
(三)协商一致的买卖双方交易商必须在交易中心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交易中心的规定提出线上自主协议交收或线下协议交收申请。线下协议交收的交收价格,不允许偏离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
(四)线上自主协议交收申请得到批准后,交易中心清退其相应订单合同订金,买卖双方交易商自行处理货物交收。
(五)线下协议交收申请得到批准后不可撤销,买卖双方交易商自行处理货物交收。
(六)协议交收中买卖双方发生任何纠纷,交易中心仅协调双方协商处理,但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五章 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商构成交收违约:
1.在规定期限内,卖方交易商未交付生成仓单所需的相关材料;
2.卖方交易商提交仓单抵顶申请时须对货物的物权真实性负全部责任,由于物权争议和其他纠纷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交易商负责。卖方交易商应保证买方交易商可顺利装车出库,如因非买方交易商的原因导致不能顺利出库,则判定卖方交易商违约;
3.在交收期内,卖方交易商按提货单交付的商品不得溢量,短量不得超过5%,超出部分按照违约处理;卖方交付货物为升水品,买方选择按标准品货款提货时,卖方交付的货物不得有短量,短量部分按照违约处理;
4.在规定交收期内,卖方拒绝在《商品质量检验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字的;
5.在交收期内,卖方交易商交付的商品,经指定质检机构检验,检验机构对
本次检验申请出具的报告不符合该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书规定的蒜片交收质量标准的,则判定卖方违约;
6.在交收期,卖方不得更改注册仓单所载内容(包含仓单类型、规格、存放仓库等信息),否则判定卖方违约;
7.进入现货交收流程,卖方更换、移动交收货物的,则判定卖方违约;
8.交收货物中存在非交易品类时,判定卖方对该部分非交易品类承担违约责任;
9.在规定交收期内,买方未能如数支付货款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交收仓库办理交收业务或不配合交收的;
10.买方未能在《验货确认函》规定时间内完成提货的;买方在交收期内未完成本批次项下全部货物提货手续的,因买方原因未提货部分视为买方弃货,买方应按未提货部分承担违约责任;
11.在规定交收期内,买方未在《商品质量检验申请书》上签字或盖章且不履行交收义务的;
12.在现货交收期间,检验机构出具的报告公布时间超出规定交收期且检验合格的,买方未在《检验通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提货的,因买方原因未提货部分视为买方弃货,买方应按未提货部分承担违约责任;
13.交易商净订货量不满足最小交收数量规定的(进入交收月后执行代为减少订货量制度时,订货量满足最小交收量规定,因交易中心执行代为减少订货量制度导致订货量小于最小交收量的代减顺势方交易商,可以正常参与交收);
14.交易中心认定的其它交收违约情形。
(二)违约处理
构成以上交收违约情况的,违约方将违约金赔付给守约方,违约金=交收价格*违约数量*20%(卖方交付的商品为标准仓单时,买方如出现违约情形,违约金=交收价格*违约数量*30%)。
(三)罚款处理
在交收拉货过程中,若发现整袋出现板结蒜片,经过判定后,残留板结蒜片中,单块重一斤及以上部分,总重超二十斤,卖方不予交付货物导致实际交付数量超出短量规定的,按照相关短量规定判定违约数量,罚款金额=交收价格*违约数量*20%,并将罚款金额划付至买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另行制定具体蒜片商品现货交收说明的,应提前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参与相关业务活动的交易商应熟读交易中心各项管理办法和细则,因业务不熟悉而带来的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收无法正常进行的,受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不可抗力情况调整交收安排。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新疆中亚皮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2026年5月18日制订实施。
新疆中亚皮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