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亚皮毛交易中心仓单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2026-05-18

新疆中亚皮毛交易中心仓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疆中亚皮毛交易中心仓单的管理,规范实物商品交易、交收行为,保证新疆中亚皮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制定的订单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市场拓展人、交收仓(厂)库、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资金存管机构等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中心建立交易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仓单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交易系统由交易中心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术语及定义

第四条 存货凭证是指交易商将符合商品流通环节标准的商品储存在交收仓(厂)库,交收仓(厂)库向交易商出具的交易中心认可的能代表某一批商品数量、所有权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仓单包括电子仓单和标准仓单

(一)电子仓单是指交易商凭存货凭证、身份证明、交易商和交收仓(厂)库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证明等材料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交《电子仓单(抵顶)申请表》,交收部在收到申请材料同交收仓(厂)库一起进行核实,然后生成的仓单。电子仓单记录在交易中心后台,可直接参与交易中心的交易、交收等业务,只限在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内使用

(二)标准仓单是指交易商凭存货凭证、身份证明、交易商和交收仓(厂)库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证明、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交《标准仓单(抵顶)申请表》,交收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同交收仓(厂)库一起进行核实,然后生成的仓单。标准仓单记录在交易中心后台,可直接参与交易中心的交易、交收等业务,只限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内使用。

第三章 仓单生成

第六条 仓单生成包括仓单的申请环节和仓单的录入注册环节。

第七条 仓单的申请

(一)存货凭证的生成

货物入库后,由交收仓(厂)库向卖方交易商开具存货凭证。

(二)电子仓单的申请

1.交易商凭存货凭证、身份证明、交易商和交收仓(厂)库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证明等材料原件,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请并填写《电子仓单(抵顶)申请表》

2.在交收仓(厂)库存放商品的卖方交易商注册电子仓单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1)存货人身份证明(自然人交易商凭身份证、非自然人交易商凭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交易商和交收仓(厂)库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证明;

3)交收仓(厂)库开具的存货凭证;

4)《电子仓单(抵顶)申请表》;

5)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标准仓单的申请

1.交易商凭存货凭证、身份证明、交易商和交收仓(厂)库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证明、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商品合格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原件,向交易中心交收部提出申请并填写《标准仓单(抵顶)申请表》

2.在交收仓(厂)库存放商品的卖方交易商注册标准仓单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1)存货人身份证明(自然人交易商凭身份证、非自然人交易商凭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交易商和交收仓(厂)库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证明;

3)交收仓(厂)库开具的存货凭证;

4)《标准仓单(抵顶)申请表》;

5)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商品合格的检验报告;

6)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交易中心指定质检机构对仓单商品的检验结果为质量判定标准。交易中心承认指定质检机构检验结果的公正性及合法性,凡参与交易中心交收的交易商,均视为接受指定质检机构检验结果。

第八条 仓单的录入注册

(一)电子仓单的录入注册

交易中心交收部收到交易商提交的电子仓单申请材料后,同交收仓(厂)库共同复核存货凭证里注明的商品数量、存储仓(厂)库等相关信息,材料审核通过后,交易中心在后台管理系统录入并注册,形成电子仓单。仓单生成后,可以进行电子仓单抵顶。电子仓单所载商品的数量、质量由存货交易商自行负责。

(二)标准仓单的录入注册

交易中心交收部收到交易商提交的标准仓单申请材料后,同交收仓(厂)库共同复核存货凭证里注明的商品数量、存储仓(厂)库等相关信息,材料审核通过后,交易中心在后台管理系统录入并注册,形成标准仓单。仓单生成后,可以进行标准仓单抵顶。标准仓单所载商品的数量、质量由存货交易商自行负责。

(三)仓单注册截止时间具体见各商品合同的上市说明书

(四)申请注册仓单的商品数量必须大于或等于该商品合同上市说明书中规定的最小交收数量。

第九条 卖方在提出仓单抵顶申请时必须考虑相关损耗风险,避免因商品损耗超出规定的短量范围而违约。

第十条 仓单只在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中有效,不得在交易中心以外进行流转。标准仓单在交收仓(厂)库对应的实物商品出库时,需经交易中心审核同意,任何一方提货都需要通过交易中心同意。

第十一条 仓单项下商品全部交收成功后该商品的所有权自动转移给交收买方。

第四章 仓单抵顶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仓单抵顶是指交易商以其持有的电子仓单或标准仓单向交易中心申请,将该仓单作为其履行交易义务的担保,从而相应减少其所需缴纳的履约订金的行为。

第十三条 申请仓单抵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电子仓单和标准仓单均可以用于仓单抵顶

(二)仓单持有人须确保对该仓单项下商品具有完整、无瑕疵的所有权

(三)仓单抵顶成功后,对应订货的履约订金比例按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仓单抵顶申请的撤销,须在对应订货全部转让后,方可向交易中心交收部申请办理。

第五章 仓单的冻结和注销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交易商的指令冻结仓单, 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形:

(一)交易商参与不同交易模式中按交易中心规定需要冻结的;

(二)有权机关向交易中心或仓(厂)库要求查封或扣押仓单或其载明的商品的

(三)仓单载明的商品被查封、扣押的;

)交易商、指定交收机构等产生与仓单或其载明商品有关的争议,交易中心认为需要冻结的;

(五)其它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冻结的情形。

第十六条 仓单冻结期间,未经交易中心同意,任何人不得处置仓单及其载明商品(有权机关除外)。

第十七条 导致仓单冻结的情形消失后,交易中心可以解除冻结。

第十八条 仓单注销是指仓单持有人申请提货或者将仓单转为一般现货提单,在结清仓储等费用后由仓(厂)库办理仓单退出流通的过程。仓单及其项下商品存在抵顶、质押、冻结、查封、扣押等情况的,仓单持有人不得提出注销申请。

第六章 争议和处理

第十九条 交易商与其他交易商、交收仓(厂)库就仓单相关事宜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当事方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在纠纷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超过五个工作日交易中心不再受理调解。交易中心受理纠纷调解期限为一个月,若超过一个月仍未调解成功,交易中心不再调解。

第二十条 交易商与其他交易商、交收仓(厂)库发生纠纷,经交易中心调解不成的,相关各方应将纠纷提交至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霍尔果斯分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为实施本管理办法而制定的合同范本、单据、表格等均为有效附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新疆中亚皮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2026518日实施。

 

新疆中亚皮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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