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中亚皮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商品交易活动及交易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遵循“交易中心管交易,银行管资金”的原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管交易商资金,对交易商资金实行专款专存,确保交易商资金的安全。
第三条 交易商资金是指交易商存于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中,专门用于结算合同履约订金、当日货值变化、货款及与交易相关款项的资金。
第四条 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存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五条 根据相关规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交易中心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交易中心交易商的资金登记、对账及存管等业务。
第六条 交易商须在指定存管银行开立一个资金结算账户,与交易中心、指定存管银行建立资金存管关系。
第七条 指定存管银行应为每位交易商建立资金结算账户。资金结算账户是指定存管银行为交易商开立的专门用于记载交易商资金变动明细和资金余额的资金账户。
第八条 交易中心和指定存管银行应为交易商的交易账户与资金结算账户之间建立对应关系,保持交易商名称、资金余额等信息一致。
第九条 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不得购买支付凭证,不可提取现金。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管交易商资金,不得将交易商资金和交易中心自有资金混合。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商履约订金、当日货值变化、货款及其他款项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自动审核交易商的出入金。
第十三条 交易商通过电子指令向交易中心提交出金申请时,交易系统自动核对交易商的出金申请额和可出余额。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交易商交易结算资金不可用于除交易商出金、支付交收货款、手续费、货值变化等用途之外的任何划转。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结算部建立专用结算账户资金日记账,实行每日记账制度。每日日终,结算部根据银行的流水或银行回单登记银行日记账。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结算部实行每日对账制度。每日日终结算完成后,结算部发送结算数据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余额与交易系统结算日报表的账户余额进行对账,做到账账相符,确保交易商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当交易中心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对账数据出现差异时,交易中心有权在核实差异原因后,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正确记录为准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知相关交易商。因调整导致的资金变动,交易中心不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交易商应确保其入市交易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得通过非法途径(如非法集资、配资、洗钱等)或使用他人资金(出借、代持)进行交易。交易中心有权对交易商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交易商应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指定存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交易商的交易、资金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中心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新疆中亚皮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于2026年5月18日实施。
新疆中亚皮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